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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 抽取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入 库和抽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 省评标专家库),是指具有存储评标专家信息、抽取评标专家参 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 的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 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省评标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 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省政务和数据局牵头组建省评标专家库,负责省评 标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履行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职责。 省政务服务数据事务中心是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 构,协助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开展评标专家入库审核、续聘审 核、组织测试、电子档案记录、动态调整、教育培训、履职考核、 系统建设运营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省评标专家库 网站、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征集评标专 家入库通知。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省评标专家库提交入库、续聘申请, 上传相关材料,参加测试,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测 试的,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按照入库标准组织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聘任入库,聘期三年。申请人应当在 聘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 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评标专业 类别与其职称、职业资格、从业经历匹配性难以认定的,可以书 面征询省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建立电子档案 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聘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评标专家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续聘申请、 资格审核、教育培训、参与评标工作情况、履职考核情况等相关 信息,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评标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回避单位、常驻地等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省评标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完善。
第七条 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当汇总评标专 家入库、续聘、履职考核、调整出库以及其他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情况,按年度报送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通过省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 方式确定。 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人在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时,应当明确 评标专家常驻地、评标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年龄、履职考核 结论、在库年限等首选、备选抽取条件。当满足首选抽取条件的 在库评标专家数量少于需要抽取专家数量的 3 倍时,省评标专家 库自动将备选评标专家加入随机抽取。首选、备选在库评标专家 合计数量不满足抽取专家数量 3 倍要求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人 可以修改抽取条件,或者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 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抽取工 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标专家抽取操作程序。 国家对于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开始之日前 1 个工作日 内(含评标开始之日)进行。除补充抽取应急专家外,正常抽取 设定的专家集合时间距抽取时间应当不少于 2 小时。 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省评标专家库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省评标专家库以智能语音电话方式与评 标专家交互,确定抽取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确定后,省评标专 家库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 地点、预计评标时长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 律保密。 评标专家接到语音电话时间距专家集合时间少于 3 小时,拒 绝参加评标的,履职考核予以剔除统计。 省评标专家库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及相关服务,以技术手 段保密抽取结果,不得在评标开始 30 分钟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漏抽取结果。抽取结果应当在评标开始前 30 分钟内打印。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填报原 因后补充抽取或重新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专家需要回避; (二)超过集合时间 30 分钟,评标专家未到达集合地点; (三)评标专家到达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主动提出退出评标 活动; (四)评标专家违反评标现场管理规定,不宜继续参加评标 活动; (五)评标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 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 间、地点准时报到,不得询问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不得泄露或 散播评标信息。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评标活动, 接受核验和监督,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当在集合时间之前 2 小时办理请假手续。 评标专家超过集合时间 30 分钟未到达集合地点的,取消其 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
第十三条 省评标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除工作需要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信息数据。省评标专家库日 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省评标专 家库进行测评。 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当为纪检监察、司法、审 计、行政监督部门调阅省评标专家库信息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日常维护管理机构,不 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抽取评标专家,不得设置或变 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专家,除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外,招标 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